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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资冲突讲义(doc 73页)

所属分类: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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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劳动法与劳资冲突讲义内容提要: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罗马法。公法涉及宏观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它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约定或变更,而是完全依法设定;私法涉及私人利益,依意思自治原则运行。民法是私法的典型,而行政法是公法之著例。前面已经讲过,劳动关系最初是作为雇佣关系而纳入民法的调整范畴的,当时是将其作为一种纯粹的私法关系来看待的。当劳动关系从民法中独立出来由劳动法调整后,继续允许雇主与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但同时又对劳动关系作出许多必须由雇主严格遵循的规定,如最低就业年龄、最高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劳动基准规定。而雇主遵守这些基准性规定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否则,就由有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于是劳动法在西方国家,就被称为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
         而在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变化与西方国家恰恰相反,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实行的是统分统配的就业制度,统规统调的工资制度和统包统揽的保险制度,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劳动行政关系的延伸和附属物,属于公法关系。因而这种条件下的劳动法其实是劳动行政法。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合同普遍推行,使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内容越来越取决于双方的合意。劳动行政的职能也由决定和支配,转化为对劳动关系的指导、监督和保障。因此,劳动关系中也就被赋予了私法性制的内容。所以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劳动法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
2、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维护社会劳动秩序的统一
      就劳动法的宗旨来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劳动者保护法;另一种则认为是劳动管理法。其实,劳动法是两者的统一。毋庸置疑,劳动法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偏重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二是以强制性规范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例如,第48条的最低工资保障,第62条规定的女同志产假不得少于90天等都是强制性规定,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三是对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而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则宽松的多;四是一般只把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监察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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