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doc 18)
所属分类:饮食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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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 [2002]282号)要求,为切实实施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一、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领导全国实施食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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