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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业务管理知识分析(DOC 35页)

所属分类: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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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业务管理知识分析(DOC 35页)目录:

1.质押
2.质物
3.质物的最低价值
4.质物的交付
5.质物监管
6.提货规定
7.价格规定
8.费用及支付方式
9.陈述、保证和承诺
10.质权的实现
11.违约责任
12.免责条款
13.保险
14.退出条款
15.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6.协议生效与协议文本
17.其它约定
18.反商业贿赂条款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业务管理知识分析(DOC 35页)简介: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
(1)授信协议项下全部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2)出质人因授信协议或在授信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3)质权人为实现出质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
(4)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

在监管人监管质物的存续期间(下称“监管期间”),监管人应当:
(1)妥善、谨慎管理质物,在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情况时,在24小时内通知质权人,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接受质权人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勘验、检查、查询,并给以必要协助。
(3)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监管人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监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
(4)当出质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时,监管人发现后及时通知质权人。
(5)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办理质权人对质物的提货。
(6)审核质物记载的品名、规格,对质物出入库的数量以及质物的表面状况进行记录,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物的价值符合本协议3.1款的规定。
(7)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登记、核实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协议3.1的规定。
(8)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但监管人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9)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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