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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doc 30页)

所属分类: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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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 ,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  交流调配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 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 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 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
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
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
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
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
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
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
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交流或调配:
1、见习期未满的;
2、新录(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本市(县);
3、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不合格)的;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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