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治理报告及整改计划(doc 42页)
所属分类: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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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身为辽源市茶叶经销公司,始建于1984年,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于辽源市二轻局劳动服务公司。1986年12月,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辽府[1986]139号文件批复,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发[1986]36号文件批准,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将原企业改制为辽源市茶叶经销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86年12月27日在吉林省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1993年2月,经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将公司变更为“吉林亚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3]第58号文件批准,公司吸收合并了长春龙达建筑实业公司,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进行了规范登记,并正式更名为“吉林亚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0月25日,经公司第三届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4]139号文件批复同意,公司更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代表长春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监管范围是长春市属企业(含地方性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人为万芝兰。截至2007年6月30日,该股东持有亚泰集团198,015,7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9%,是亚泰集团第一大股东,为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股东。
公司的重大决策均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五方面实现了“五分开”,公司的各项业务完成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所属有其它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合法有效。
2、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发出会议通知,2006年以前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均在会议召开30日前发出股东大会通知,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20日前发出会议通知,2006年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07年两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在会议召开15日前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历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均在规定时间前发出会议通知,符合相关规定。
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公司工作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查验出席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历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出席公司历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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