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知识方案(doc 5页)
所属分类: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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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知识方案内容提要:
第十四条 港口所属机动车申领号牌及更新、报废、转籍过户、补发牌证等,须经港口公安机关签章后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港口流动机械车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号牌、行驶证。
第十六条 已办理号牌、行驶证的港口流动机械车,须经港口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发给港口道路准行证,方可在港口道路行驶。
港口流动机械车更新、报废、封存、停驶、传籍过户需报港口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流动机械车驶出港区须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定线行驶证,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港口流动机械车必须按规定进行年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港口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港口流动机械车须喷刷放大牌号、车属单位代号、车种标记,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二十条 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严禁在港口道路学习驾驶。
第四章 车辆装载和行驶
第二十一条 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车上须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灯牌。货物要绑扎牢固,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载运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载运体积超限的大件物品时,须按港口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限速行驶,并有明显标志,必要时有先导车辆和人员引导。
第二十三条 集装箱专用车载运其他货物时须加装护栏。
第二十四条 流动机械车牵引拖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专用牵引车、汽车外,其他轮式机械车不准牵引挂车、拖盘车;
(二)牵引车拖带拖盘车时,小型拖盘车空载、重载不得超过三个,大型拖盘车只准拖带一个;
(三)被拖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牵引车车宽,长度限于不得使拖车后端货物触地,高度不得超过拖盘车身长。
第二十五条 流动机械车载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在行驶中,起重操作室内不准乘人;
(二)流动机械车除按驾驶室核定的人数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三)客运部门载运行李的专用拖盘车附载押运人员须有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港口道路上行驶,除遵守交通法规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须持有港口公安机关核发的"进港通行证"、"准行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营运证等有效证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没有领取号牌、行驶证的车辆(包括待装卸的机动车)须到港口公安机关办理移动手续,按规定路线行驶;
(三)轮式起重机、叉车、装载机在吊、载货物时,不准作为运输车辆吊载货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驶;
(四)叉、铲车行驶时禁止升降货架和铲斗;
(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行驶时不准放下吊架,驾驶员须认真了望。其它车辆注意避让;
(六)各种吊车须将吊杆放平,大型吊车吊杆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驾驶室,钩头必须固定,必要时前方需有人了望引路,夜间行驶时吊杆前端须设置信号灯。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队上下船时,应停车让行或绕行,禁止与旅客抢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八条 码头前沿禁止非作业车辆行驶,滚装船专用码头、车辆轮渡码头除待渡车辆和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驶入,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船舶物品专供车辆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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