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规划报告(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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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业发展面临外部环境制约
1.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环境的制约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孙飞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尚需提高,经济环境有待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急需完善,产权制度改革亟待深化,个人资产尚不充裕,企业经济实力与国际大财团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信托产品的研发缺乏一定的市场基础与创新根基。实际上开发的信托产品大都局限于商事领域,而民事信托市场尚无什么发展。
2.信托业缺乏战略性的行业安排,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 信托行业的战略目标不明确,缺乏白皮书式的行业战略指导。
华宝信托公司总裁郑安国 由于社会公众对信托业的认识不够,信托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所以在规划和制度上总体比较薄弱,具体执行起来自然也会产生不少问题。与其它三大金融行业比,信托业在整体上缺乏前瞻性的规划,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法规政策又较粗糙,而信托业本身比其它三大金融业更复杂,这可能是信托业在中国始终没有很好发展的重要原因。
3、监管和法律环境制约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 目前对信托业务的监管还不是很到位,力度也不够。目前信托公司共有50多家,但在监管力量上未免显得非常薄弱。非银司内只有一两个处管信托公司,监管力量不足,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就不能达到实时监管的水平。而且政策和监管对信托经营捆绑限制有余,支持和服务不足。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周小明 我国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但在涉及信托财产转移、信托财产登记等问题上法律尚不明确,在涉及信托业务的财会、税收的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跟上。这些都制约了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具体来讲,目前的监管和法律环境对信托业发展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委托理财政出多门,信托业在同类业务竞争中处于弱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 目前,我国关于委托理财方面的政策仍然比较混乱。信托公司以及证券公司推出的委托理财产品在实质内容上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双方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却适用了不同的法律法规。这种现象极不合理,而且正是由于长期的监管政策不统一,引发了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金融风险。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孙飞 大部分信托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在规模和实力上都有较大的距离,但信托公司的业务与它们却有类似之处,存在着竞争。例如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等,都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类似,但却比信托公司更有政策优势。
(2)工商登记制度缺失使信托业的优势难以发挥
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周明,天津社会科学院陈柳钦 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3)信托收益面临重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 目前在税收制度层面,除对体现为信托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法适用有特别规范外,对信托活动基本上没有特殊的税法适用解释,现行税法并未考虑信托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正影响着信托活动正常开展。目前我国信托活动最突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重复征税问题。由于这种重复征税问题在信托活动中普遍存在,信托活动的税负相对较重,受益人实际获得信托收益明显低于委托人亲自经营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目的完全实现,在宏观上阻碍了信托活动正常开展。
(4)信托产品流通机制滞后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 信托产品的难以流通,也极大地制约了信托业的扩展。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应当说上述规定对于防范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是绝对必要的,但其实施的结果,不仅可能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无法分割的信托合同方式成立,加入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要转让手中的信托合同,不得不自己去寻找受让对象和转让平台,而且使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变得十分狭窄。其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使信托产品转让交易成本的提高,影响信托业的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 尽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的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孙飞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已成信托业高效发展的障碍。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缺乏一个有效的二级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及时的交易信息与交易平台,没有有效的交易机制来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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