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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生产经营公告(doc 8页)

所属分类:医疗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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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关于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生产经营公告内容提要: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08]52号)要求,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保护合法生产经营行为,预防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见附件),按照规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其他肽类激素。
四、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进口准许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出口准许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未取得《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而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手续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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