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PDF 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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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服务纳税人,规范管理,准确、
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出口退(免)税审批由以下机构负责:
(一)地市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直管的县(区)
国家税务局。
(三)省国家税务局按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规定确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不得做出与国家规定相悖的决定。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以正式文件请示至税务总局,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使用综合征管软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
税收管理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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