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doc 1页)
所属分类: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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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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