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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契税法讲义(doc 7页)

所属分类: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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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现代企业契税法讲义内容提要:
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的一般规定
征税对象是指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注意与土地增值税的交叉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③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④房屋赠与(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⑤房屋交换 (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⑤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2、征税对象的特殊规定
(1)公司制改造。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的改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对独立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2)企业合并。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其余则征。
(3)企业分立。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权属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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