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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讲义(doc 6页)

所属分类: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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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讲义内容提要:
税率: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在市区的税率为7%;
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例外:按缴纳“三税”所在地规定的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包括被查补的上述三项税额。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违反上述三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
自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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