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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doc 9页)

所属分类: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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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某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三章  保证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五章  差假
第六章  工资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考绩
第九章  福利及卫生
第十章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十一章  附则


某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内容提要:
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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