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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交接班规定(doc 1页)

所属分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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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工程部交接班规定内容提要:
1.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接班,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未到场,或未完成接班检查准备工作之前不得擅自离岗。
2. 交班人员应对本班次工作及上班次遗留下来的工作的完成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向接班人员如实交接。
3. 接班人员应认真阅读工作日记,了解上一班次的工作情况,若接班人员是休假后上班,则应同时阅读休假期间的工作日记,了解整个工作运行情况。
4. 交班人员应明确回复接班人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和接班人共同核实、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及运行参数,内容应包话各安全附件、运行设备、工具、钥匙、环境和设备卫生等。
5. 接班人员若发现当班人员未认真完成有关工作以及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交班人员提出,若交班人员不能给予明确回复或不加以改善,接班人可以拒绝接班,并报上级领导处理。
6. 在处理设备及附属设备事故时,不得进行交接班,交接人员应坚守岗位,继续进行事故处理,并有权指挥接班人员配合工作,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助配合,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7.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交接人员须经上级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工作。
8. 当交接班检查工作结束,接班人员已确认无其它疑问后,方可进行交接班签名工作。
9. 交接班工作一旦结束,接班人员即开始承担全系统的安全运行操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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