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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肥分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33页)

所属分类: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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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票据业务多样服务需求,增加客户票据资金周转灵活性,根据《票据法》及《兴业银行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兴银〔2007〕463号)、《兴业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兴银〔2011〕770号)等本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票据池业务是针对客户购销业务中收付票据期限错配、金额错配的情况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票据资源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指母公司及其下属指定成员企业,下同)提供的票据托管、票据池质押授信、票据池贴现或买断、票据池结构化融资等一揽子结算、授信、融资服务。
第三条  票据池业务适用于以商业汇票为主要结算方式的销售规模较大的企业,可有效解决客户销售中收到商业汇票的金额、期限与采购中需支付不匹配的问题,有利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高客户票据资金周转灵活性。本实施细则同样适用于以电子商票形式办理的票据池业务。
第四条  票据池业务中的票据种类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池买断的票据种类只限于本行认定的“低风险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低风险银行”的界定以总行的最新定义为准)。占用客户敞口授信额度的除外。
第五条  票据池业务纳入对申请人、承兑人的统一授信管理,需按规定做好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及审查工作,并按年度授权规定报审。
第六条  票据池授信额度分为低风险额度和风险敞口额度。入池票据种类如为本行认定的“低风险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则按低风险业务(无论质押还是买断)审批,纳入综合授信管理。入池票据种类如为不符合低风险标准的银行承兑汇票,其申报额度按风险敞口额度审批,纳入综合授信管理。商业承兑汇票构成的票据池额度,按照风险敞口额度审批,并应按现有对持票人和承兑人敞口规定进行计算,纳入综合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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