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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DOC 30页)

所属分类: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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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摘要
1 业务概述
同城票据交换是为了满足收、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规定区域但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的需要,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场所相互交换代收、代付票据,相互交换清算资金头寸的金融行为,是商业银行间结算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城票据交换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通过交换票据方式并按照人行相关规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办理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各种款项的票据资金清算。同城交换与行内汇划、大额实时、小额批量并称为资金汇划的四种渠道。当收款人或付款人在本地他行开户时,客户可选择同城交换渠道办理资金的结算。
由于各地人民银行对票据交换规定有所不同,本规程以京津冀地区票交相关规定修订,各地可参考本规程,结合当地人行具体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2 相关规定
1.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特种转账凭证、信汇、进账单、托收凭证、税单等遵循各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允许参加同城交换业务的各种票据,统称为交换票据。托收凭证相关业务处理见《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操作规程》。
2.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1)同城清算专用章:属重要业务印章。按当地人行要求的式样统一进行刻制,由清算处理岗保管与使用,在提出的票据上加盖 。
2)交换场次戳记(如“一交”、“二交”):非重要业务印章。根据当地人行的规定刻制并使用。若当地人民银行的同城清算专用章上有反映参加场次的内容,则不需要交换场次戳记;否则在提出的票据上需要加盖交换场次的戳记。由清算处理岗保管与使用。
3.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时,与人行的资金清算通过清算行在人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完成,行内各间接参与者与清算行的资金清算通过其在省行开立的清算账户来完成。
4.参加票据交换的机构必须坚持“及时处理、差额清算;先借后贷、收妥抵用;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例如:收、付款银行之间受理支票,在提交开户行以后要等银行通过内部账务处理(或票据清算)将款项从出票人账户付出,并收入持票人账户后才能抵用。
5.收妥抵用票据退票规定
1)每日只进行一场交换清算的,隔日必须退票。隔日未退票的,提出行于隔日清算完毕后(即提出票据后第二天清算完毕后)入账。
2)每日进行二场交换清算的,隔场必须退票。隔场未退票的,提出行于提出票据后第二场清算完毕后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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