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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的法律前提(doc 12页)

所属分类:广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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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目录
第一章 市场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章 传媒作为市场主体的特殊性
第三章 如何重塑传媒市场主体
第四章 重塑传媒市场主体的意义

中国传媒产业化的法律前提
随着市场经济的实行、知识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产业化进程的加快,要求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特别是传媒体制改革的呼声不断。“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传媒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客观上弥补了国家对传媒财政拨款的不足,改善了传媒的自身条件,但如今已经成为制约传媒产业化发展的障碍,传媒的集团化只是“物理整合”,而没有“化学反应”,跨行业、跨地区经营陷入重重困境,更没有力量参与国际竞争。传媒市场中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也影响了传媒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是平等的,进行经营活动的传媒主体也应该是平等的,传媒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同样是平等的。要发展传媒产业,首先应当重新定位传媒业的市场主体性质,这是中国传媒产业化的法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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