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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范本(DOC 13页)

所属分类:营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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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
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
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
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
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
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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