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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考行政法三原则(doc 36页)

所属分类:行政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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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摘要
2014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考行政法三原则
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较为详尽地提出了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项,这里由于论述题论述的需要,简化为三个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相抵触。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
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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