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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十大误区(doc 10)

所属分类: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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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误区一:试用期可以随时让员工走人
误区二:没有档案不给上保险
误区三:有申请就可以超时加班
误区四:约定的就是合法的
误区五:竞业限制是权利而没有义务
误区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协商一致
误区七:社会保险费可以发给员工
误区八:公告送达就视为送达
误区九:资金周转困难不构成无故拖欠
误区十:工资支付地才有受理权
今年5月,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科研开发需要,决定从社会上招收一批技术人员,从事公司新技术的研发工作。小周等4人经过层层面试,过关斩将,最终被公司聘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小周等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然而,合同履行后不到两个月,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决定撤销该技术研发项目,包括小周在内的4名研发人员都被列入了裁员范围。当身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刘先生将这一决定逐一通知小周等4人时,其他三人都表示理解,并顺利地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小周却要求单位补偿两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合同又没有提前30日通知。对这一“无理要求”,刘先生当场予以拒绝,并说:“公司是在试用期内辞退你,根据《劳动法》规定,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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