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的若干问题(DOC 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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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一)、各处理方式的发展趋势:
(一)其辖区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省属在榕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属在榕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关系由省人事厅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省人事厅委托的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以及在设区的市(福州市除外)
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1)、调解结案多于裁决结案;
(2)、调解结案的受案范围大于仲裁结案的受案范围;
(3)、争议主体范围扩大;
(4)、仲裁受案范围缩小并趋于与司法解释一致;
(5)、省级行政区域内各仲裁委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6)、省级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对提起申诉的仲裁委享有选择权;
(7)、仲裁员组企业管理员来自人事部门外部,无人事部门行政及事业单位人员;
(8)、省级行政区域内仲裁与司法接口需要协商衔接。
(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一)、适用:
(三)、各级法院司法文件的效力:
(三)、申诉人当事人范围:
(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受案范围:
(二)、适用效力:
(四)、仲裁诉讼制度:
1、主体:
1、人事争议仲裁:
1、人事争议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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