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管理及信托计划合同方案(DOC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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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2.信托目的
3.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信托计划的期限
5.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6.信托利益
7.信托财产的税费和信托费用承担
8.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9.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0.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1.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2.受益人大会
13.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14.信息披露
15.信托计划的终止
16.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17.违约责任
18.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19.合同生效
20.通知
21.其他条款
22.附件
某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管理及信托计划合同方案(DOC 28页)简介:
一、公益捐赠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
委托人可以按照本提示函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认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
1、认购信托单位并进行公益捐赠的委托人(即公益捐赠委托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2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
(3)委托人同意按照本提示函的规定进行公益捐赠。
2、进行公益捐赠的单个个人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并以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并以10万的整数倍增加。
3、本信托计划项下,非参加公益捐赠的合格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所签署的信托合同应不超过200份。
二、公益捐赠委托人进行公益捐赠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公益捐赠委托人每交付人民币1元认购资金,即同时应按照万分之三的比例另行交付人民币0.0003元作为捐赠资金,并由安信信托作为其代理人以公益捐赠委托人的名义将捐赠资金捐赠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公益捐赠委托人可获得其所认购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同时受托人(代接受捐赠机构)向公益捐赠委托人授予捐赠证书。
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在此特别承诺:同意安信信托作为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的代理人(非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公益捐赠人的名义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进行捐赠,该等捐赠资金由安信信托直接划付至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账户。
三、投资公益项目的优惠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时,凡经受托人认定的相关社会民生、公益福利项目,受托人将依据届时信托行业平均利率水平下浮10%-20%确定投融资成本,以支持该等公益项目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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