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动火审批制度汇编(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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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禁火区域划分:
⒈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⑴禁火区域内;
⑵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⑶各种受压设备;
⑷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⑸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⑹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的物质的场所。
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
⑴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⑵小型油箱等容器;
⑶登高焊、割作业。
⒊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⒈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⒉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废品集中站和生活等的区域。
⒊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⒋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⒌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火栓、砂箱、铁锹、灭火器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工长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安全员审批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长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长审批后,方可动火。
第四条 特殊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和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
2、增设临时消防水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以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第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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