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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doc 11页)

所属分类: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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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目录:
现在我们来讨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关系。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性意味着即使奴隶主也不能无视奴隶的积极性问题(参阅周其仁1996)。但就理解企业制度而言,与非人力资本相比,人力资本的“弱势”也正来自这个“不可分离性”。正是这个“不可分离性”为“资本雇佣劳动”提供了解释。
首先,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意味着非人力资本具有抵押功能,可能被其他成员作为“人质”(hostage),而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人力资本不具有抵押功能,不能被其他成员当“人质”。这一点进一步意味着,第一,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具有在一定程度对其他成员提供保险的能力,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不具有这种能力。第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比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更值得信赖 (more credible),原因在于,如果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能兑现自己的承诺,其他人可以将他的资本拿走,甚至以毁灭相威胁,对比之下,如果人力资本所有者违约,其他人对他实在没有什么好办法。常言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一个只有人力资本没有非人力资本的人就类似一个没有庙的和尚,怎么能得到别人的信赖呢?第三,非人力资本一旦进入企业,将成为“天生的”风险承担者,其所有者有更好的积极性作出最优的风险决策。对比之下,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更可能成为一个孤注一掷的赌徒 (plunger),因为对一个没有非人力资本的人来说,他的风险是不对称的,失败的成本由别人承担,而成功的收益自己占有。
其次,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人力资本所有者容易“偷懒”(shirk),而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意味着非人力资本容易受到“虐待”(abused);换言之,人力资本所有者不仅可以通过“偷懒”提高自己的效用,而且可以通过“虐待”非人力资本使自己受益。如果说人力资本所有者需要激励或监督的话,非人力资本需要一个监护人(custodian)。
上述分析表明,如果负责经营决策的企业家是没有非人力资本的,他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剩余索取者(风险承担者),而经营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他总是握有相当的“自然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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