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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与研究概述(doc 23页)

所属分类: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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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与研究概述目录:
一、基金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二、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
三、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结构
四、董事分两种授权的公司董事和附加董事。
五、结论

 

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与研究概述内容提要:
以独立董事为特征的公司制基金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
  公司制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优劣历来存在广泛争论。80年代初,美国ICI曾考虑采用单位信托基金,但被美国证监会否决,认为应加强投资公司独立董事的权责,以监督投资公司的运作并解决利益冲突。但现实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模仿美国的公司制基金。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以独立董事为特征的公司型治理结构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建立在公司法的基础上,独立董事能直接对基金经理人加以干预,及时防止基金经理人有损于基金资产的行为。独立董事或董事会的监督是及时的,也是有弹性的。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即使赋予基金托管人相应的监督权,但这些都是建立在合约的基础上,基金托管人不能灵活处理。很多情况下基金托管人都是由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来委托的,基金托管人为了利益关系而难以认真监督。而在公司制下,独立董事由于没有利益关系而处于超脱地位,更能负起监督之责。
  关于美国以独立董事为核心的基金治理机制有效性问题有大量的实证研究。有两种假说:一是相关性假说,二是无关性假说。由于选取的标准不同,结论也不一样。当以市场业绩作为标准时,没有证据支持第一种观点,但是公司董事结构与补偿却与基金费用相关。
  结合起来,可以这样认为,基金董事的构成和补偿不一定能提高基金的市场表现,但可以降低投资者的费用。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制不一定提高基金经理的理财水平,但却能控制基金的费用。应该说,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基金治理结构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还是有效的。在封闭型的基金下,情况更是如此。正因为如此,美国SEC和ICI坚持进一步完善以外部董事为主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坚持增加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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