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法则分析(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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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
一、公司债券制度
二、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职能。
三、公司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经理
五、监事会的职权
六、一人公司
七、担任公司的董事的资格
八、公司公积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破产法
第四章:票据法
第五章:证券法
第六章:保险法
企业经营管理法则分析内容提要: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1)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并获得足额清偿的;(2)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了存在法律规定无表决权的情形者外,都享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①债权尚未确定,而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②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接触条件,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不享有表决权;③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表决权。
(3)表决代理。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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