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业管理发展方向doc12
所属分类: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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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一、法例的改变
(一)、业主与物管经理关系和权力的平衡
为了调节业主与管业经理长久以来的权力不平衡及改善两者的关系,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于 2003年5月推出咨询文件建议修改《建筑物管理条例(344章)》,放宽业主终止经理人委任的限制。在新例下,物业拥有人只需在拥有业权份数百分之二十的业主同意下,在业主大会上可以用简单大多数值的投票,解雇其公契经理人。
此方案引起业界巨大回响。支持该修订方案的团体普遍认为,现时必须以不少于百份之五十业权份数才可终止公契经理人委任的要求过于严苛,而新机制可赋予业主更大的自由度,根据经理人的表现来决定其聘用与否,间接地鼓励他们提供更佳服务;业主更认为新例是促进服务质量的最佳保证。
持反对意见的团体大多来自地产开发商及管业经理,他们认为修订方案过于宽松,在预见公契经理人被频频更换的情况下,不利于物业管理的长远规划;新措施亦会进步激化现时物业管理市场的过度竞争局面地产开发商更忧虑此方案会妨碍他们对分期发展的大型地产项目的管理,影响楼宇销售。经过数月的广泛咨询后,立法会决定暂缓通过上述修订条例,以便进一步收集更多市民及业界的意见,重新订立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
上述事例其实反映香港物业管理长久以来的矛盾,但亦可理解为业主与经理人关系渐趋平衡的过渡现象。引用英国社会学家爱斯坦的“市民参予进展模式”香港物管行业正迈向市场化的最后阶段,即业主作为市民及消费者,最终会全面主宰物业管理权,而经理人只是行使其客户的授予权力。香港城市大学的张炳良教授在其著作《物业管理一专业价值与社会责任》中亦提出相关理论,他认为业主与经理人的关系最终由“政治管理模式”,转化为“消费者模式”及“业主全面参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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