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doc 21页)
所属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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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三章、经营
第四章、使用
第五章、储存
第六章、运输
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管理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企业管理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企业管理品药用原植物以及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企业管理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管理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企业管理品药用原植物、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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