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明创建工作先进评选和管理办法(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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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比条件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管理
第六章、附件
长沙市文明创建工作先进评选和管理办法内容提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文明委[2003]9号文件、湘办发[2004]16文件精神,结合长沙文明创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评选分两大类。第一大类是由市委、市政府联合命名表彰的文明城区(县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第二大类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表彰的文明示范街、文明窗口示范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标兵、“十星”文明标兵户等。
第三条、凡本市辖区内各区县(市)、各街道、各社区居委会、农村各乡镇(场)村,各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驻长部队),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基层党组织或群团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都应依照本办法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文明城区(县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单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一个地区或单位三个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综合性的最高集体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和工作实绩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的先进集体。
第五条、文明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文明办)具体负责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标准和规划的制定以及协调、指导、督查、评比、实施奖励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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