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业实行增值税的可行性研究(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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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国情和铁路运输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铁路改革的经验,我国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网运分离”。“网运分离”是指把具有垄断性的国家铁路路网基础设施与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铁路客货运输分开,组建国家铁路路网公司和若干个客、货运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路网公司统一管理国家铁路的线路、桥梁、隧道、信号、供电设备等。它可以是一个特殊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一个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机构。客、货运公司按《公司法》组建,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依照我国法律,它享有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中依法纳税是其一项重要的义务。
“网运分离”是一项系统工程,财税政策也应是改革的一个重点。由于“网运分离”造成铁路运输企业的重复纳税,结合国家“十五”期间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应该对现有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税制进行改革。
一、铁路运输业实行增值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按现行税制,铁路“网运分离”后出现的属地纳税必然造成营业税重复征税,改征增值税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公司取得的营业收入,由于不考虑成本因素,因而对“网运分离”后的税收总额会有较大的影响。客运公司取得营业收入后,按3%的税率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路网公司取得路网收入后,依然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由于路网公司的营业收入中包含着客运公司从其收入中支付的路网使用费,因而形成重复征税。
以某年的数据来分析,全路客运收入总额约338亿元,客运支出总额约322亿元(不合税)。从柳州铁路局客运公司提供的资料可测算得出,客运公司支付的路网使用费占客运收入的比例约为85%,即客运公司应缴营业税为10.14亿元(338亿元×3%),路网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8.619亿元(338亿元×85%×3%),这个8.619亿元就是铁路运输业相对网运未分离时多缴的税收。
由于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不会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因而实行增值税也是避免对铁路运输业重复征收营业税的最根本途径。
(二)理想的增值税制应将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全部纳入课征范围,并在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及其他各类服务的所有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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