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管理条例.doc7
所属分类: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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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第一条:定义
本条例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
“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快餐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
立的经营技术系统,是我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快餐厅”:指使用总部所有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快餐餐厅。
“商标”:指我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我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形象”:加盟店因使用我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信誉并在定型
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 合同的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快餐厅的经营由快餐厅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由或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行的行为。
处罚:若加盟店或其本身员工以总部名义进行任何有违背规定的经营或其他行为而引起妨碍总部声誉的事件,一经发现,总部将立即与其终止合同。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我公司连锁加盟店
(1)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 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 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我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 若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面的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处罚:1、若违反资格条件(1)总部将立即终止加盟合同。
2、若违反资格条件(2)则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并申请到总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
营业,否则为保证总部声誉,信誉,我们会立即终止与您的合同。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公司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餐厅的权力。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 我公司承诺在合同执行期内,加盟店可在店中使用我公司的商标,以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加盟店不得在店铺以外使用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 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做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而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5、 事先未征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 公司”的字样。
处罚:1、若违反1、2、3、4、5条,加盟店必须在总公司限定期限内无条件降低并更改。否则公司
将终止与您的合同。
2、若违反4条在我公司书面通知该加盟店一周内,必须无条件消除,否则,我公司将保留通过
法律程序解决此事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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