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办法(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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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诊医院
二、赔付标准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四、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办法内容提要:
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1. 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 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爱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3. 被保险人企业管理、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
4. 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 战争或军事行动、动乱或企业管理、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6. 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8. 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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