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章程汇卒(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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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情况
第三章、股东
第四章、股东会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六章、经理
第七章、监事及监事会
第八章、董事、经理、监事限制规定
第九章、关联交易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二章、公章、财务章的管理
第十三章、通知和公告
第十四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章、修改章程
第十六章、附则
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章程汇卒内容摘要: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高估、低估作价的情况,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如有股东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补交其差额,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出资证明:股东的证明文件采取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公司消极办理出资证明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选择向公司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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