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21页)
所属分类: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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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1、伴神经损伤,可比照神经损伤处理。
2、严重创伤关节炎或关节粘连,则延长停工留薪期。
2、遗有脑脊液漏和面神经损伤需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三个月内不宜再接触有机磷,有痕迹反应应调离原工种。
不包括实质性器官损伤和骨盆损伤。
不得继续从事锰作业,治愈后可安排其它工作。
不能再接触有机磷农药,安排其他适当工作。如遗有多发性神经炎,延长停工留薪期。
以单个或多个跖骨骨折考虑期限,多发性骨折,按最严重的骨折部分的标准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合并其他损伤的按重的损伤确定期限。
合并眶骨骨折,按眶骨骨折处理。
合并角膜血染或继发青光眼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合并颅脑损伤,按颅脑损伤处理。
同上,如有肝硬化,经治疗后,病情稳定。
如合并半月板、交叉韧带损伤或需二期手术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最长延长不超3个月。
如合并神经损伤需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合并脓胸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有伤口感染,延长停工留薪期(<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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