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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案例(PPT 34页)

所属分类: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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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契税
四、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六、所得税
一、税务筹划的理念
通过设计不同的交易结构,
在达到交易目的的同时,实现节税的目的
二、税务筹划的范围
不仅在狭义的企业收购中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
在投资中,也常常涉及到股权的变更重组,
也需要进行税法上的设计,以达到收益最大
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税函(2002)165号文与、财税[2002]191号文
(165)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
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
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
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
关于国税函〔2002〕420号文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适用于吸收合并。
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土地增值税问题
关于财税〔1995〕48号文与财税〔2006〕21号文 
 48号文: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
(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
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
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8号文: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1号文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
、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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