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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盈瑞保险产品基础知识与销售方法(ppt 35页)

所属分类: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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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吉星盈瑞保险产品基础知识与销售方法目录:
一、产品开发背景
二、吉星盈瑞产品基础知识
三、吉星盈瑞产品销售方法
四、常见异议及处理方法

 


吉星盈瑞保险产品基础知识与销售方法内容提要:
免责条款: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 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企业管理,但被保险人企业管理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企业管理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主险合同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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