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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探讨(doc 10页)

所属分类: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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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探讨内容提要:
对于如何处理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世界各国主要有四种处理模式:
1、选择模式。即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废止。
2、取代模式。即因工伤事故受害的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赔偿。但是,侵权责任的排除,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只适用于特定人(雇主或受雇于同一雇主之人) 、特定事故类型(意外事故、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 、特定损害(通常限于人身损害)及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原因(通常限于轻过失) 。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
3、兼得模式。即允许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同时从雇主和工伤保险机构两个渠道获得赔偿或补偿,并允许获得双重利益。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
4、补充模式。即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但其最终所获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
其中,选择模式表面上看是对受害人利益最大保护,但实际上由于两者适用的构成要件不同,取得赔偿的难易程度不同,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取代模式用法定方式剥夺了受害人理应得到的救济,显然不利于保护弱者,采用取代模式的都是发达国家;兼得模式只有少数国家采用,兼得模式授予受害人依侵权和依工伤保险合同要求赔偿,可以得到双份赔偿,但该种救济却忽视了工伤保险立法的目的,会导致受害人获得溢出利益,而且从整个社会保险基金资源的最优化分配来说,并不具有合理性;补充模式有利于保护雇工利益,也符合法理,其优点多、不足少,为众多国家的立法和理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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