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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标准(pdf 11页)

所属分类:饮食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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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取样
3、样品的验收、存放和检验样品的制备
4、检验
5、检验记录和结果的报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 标 准 规定了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的取样、检验和结果报告的一般要求。
本 标 准 适用于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一般规则。
2 取样
2.1 一般要求
2.1.1 取样必须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每取完一份样品,应更换新的取样用具
或将用过的取样用具迅速消毒后,再取另一份样品,以免交叉污染。
2.1.2 从取样至开始检验的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中固有微生物的数量和生长能力发
生变化。
2.1.3 确定检验批,应注意产品的均质性和来源。如厂产r包括若干不同的质量档次或来源,应将质量档
次或来源相同的那些产品划分在一起,组成若干分批,然!I由这些分批按分层随机取样法取样。
2.1.4 取样必须是随机取样,可利用随机取样表〔见附录A(补充件)〕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
2.2 取样数量
2.2.1 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取样数量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取样;出口贸易合同没有规定具体取
样数量的,可参照同一产品的品质检验取样数量取样,或按单位包装件数N的、IWN值取样。无论采取何
种方法取样,每批货物的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
2.2.2 对于需要检验沙门氏菌的食品,取样数量应适当增加,最低不少于8件。
2.2.3 如出口贸易合同规定在一批货物的若干个子样中,任何一个子样均不得发现致病菌或含菌量不
得超过某一限量,而检验方法又有足够的灵敏度时,可将各子样合并为一个样品进行检验,并根据并样
后的检验结果判定整批产品合格与否。
2.2.4 实验室检验样品一般为25 g,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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