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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土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法规引用参考意见培训课件(DOC 52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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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摘要
按:为规范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和法规引用,统一处理、处罚标准,署国土和稳增长审计办拟定了《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法规引用指导意见》,供审计人员参考。考虑到土地审计的专业性和政策变化的复杂性,请审计人员务必结合现场审计发现的实际问题和情况,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谨准确的原则引用法规条款,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保土地审计中所发现问题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措施恰当。
1.土地出让收支
1.1土地出让收入
1.1.1减免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例: *年,*市(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与A公司之前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一次性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年,*市(县)财政局根据*市(县)政府出台的文件或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直接返还(或采取先征后返、财政补贴、奖励等方式变相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清理取消违规减免的协议,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收尽收。
1.1.2少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截至2013年底,*市(县)财政局累计少征收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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