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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doc 6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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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
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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