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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doc 7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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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内容提要:
1、法的形式即发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2/3代表同意通过。
3、法律,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对部分事项享有专属立法权,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但对于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司法制度除外。
4、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职责或范围只要是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和行政的职权立法。
5、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较大的市主要是省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的市)
6、自治法规,分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制定的。
7、规章又称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主要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8、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制定机构的等级而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均有优先权,但必须在本地区范围内,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等级一样,各管各的。特别规定由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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