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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七台河仲裁委员会 (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以下简称仲裁法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八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包括涉外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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