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doc 7页)
所属分类: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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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实施前,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应认定为商业保险。保险人已就保险车辆转让时被保险人负有的通知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免责后果向投保人做了正常人能够理解的提示,应视为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案情】
2006年11月10日0时30分,朱志斌驾驶闽D/P0909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云霄县火田镇沿国道324线往漳州市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373KM路段,遇由翁瑞彬(翁全林、林兰英的儿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后载孙文龙(赵永太、孙荫的儿子)、林顺利自路左往路右横穿公路,朱志斌遇况采取措施不及,两车于云霄往漳州方向路右小型机动车道碰撞,致翁瑞彬、孙文龙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林顺利受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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