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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doc11

所属分类: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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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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