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镇土地使用税法(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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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征收范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税收优惠P192-195
四、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论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内容提要: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对以下土地的使用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从事生产、经营则不属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增内容):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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