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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法律特征及其作用(doc 3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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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法律特征及其作用内容摘要: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法律特征
     (1)独立性。一是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推荐或委派,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独立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二是意愿表示独立。独立董事因其不拥有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个别大股东的利益,不受公司经理层的约束和干涉,同时也和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业务和物质利益关系。因此,决定了他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对董事会的决策作出独立的意愿表示。
     (2)客观性。独立董事作为拥有与股份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济、财务、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勤勉敬业的执业道德、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资历,以其专家型的知识层面影响和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
     (3)公正性。与其他董事相比而言,独立董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股份公司所有人和经理人的“权”、“益”干扰,代表全体股东的呼声,公正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基本法律特征,客观性和公正性都产生于独立性的基础之上,而客观性和公正性则又保证了独立董事在股份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董事职务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作用
      (1) 提高了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的决策职能。通过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对股份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保障了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以其具有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执业道德,受到广大股东的信任,被股东大会选举履行董事职责,提高了董事会的决策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弥补了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公司法》虽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的92条和103条中,分别授予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职权。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董事的专业资格条件,而在实践中一般参照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的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等公司大股东按出资比例推荐或委派。导致了股东资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董事的任免。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操纵或左右董事会就不可避免,董事往往成为大股东在公司和董事会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顺理成章。公司股东会对董事的选举实际上成为大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董事的委派。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董事会内部的利益比例结构,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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