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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doc 19)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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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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