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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ppt 54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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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目录: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三、关于加速折旧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
六、关于科研机构转制
七、关于社会资金捐赠技术创新
八、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
九、关于聘用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支出
十、关于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四技”合同政策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十三、软件产品增值税
十四、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内容提要:
     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支出,按现行有关规定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应当采取直线法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收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
      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根据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02]10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沪财法[2003]104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沪财法[2005]32号)的有关规定,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机构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可再延长2年。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按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8号)有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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