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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管理规划(ppt 47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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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个人所得税法管理规划内容提要: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
(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列举 (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p357
②内退问题:P357
A、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
B、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③出租车问题:P358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著作权使用权:区别于稿酬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或者向企业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不是所有外籍人员) ;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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