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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票据管理规划(doc 10页)

所属分类: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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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某银行票据管理规划内容提要:
一、 票据的基本规定
票据:体现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支票的是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票据权利丧失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票据当事人或者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的前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前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票据的后手:在票据的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上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签名是该当事人的签名。单位的签章可以是财务专用章,也可以是单位公章。                                   
      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的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的背书转让: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区域性的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如果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票据的丧失:失票人应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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